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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如何判刑 认定放纵走私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张彬,成都走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如何判刑

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如何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其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或者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负法律。所以大家在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承担刑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认定放纵走私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一、认定放纵走私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

《刑法》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罪其他对比分析

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

本罪与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与后罪的主体都可以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把非法出入境行为作为合法行为予以放纵。但本罪的客体是海关监管活动,而后罪的客体则主要是国境管理秩序;本罪放纵的是走私行为,而后罪放纵的则是非法进出国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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