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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与民法典丨高空抛物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张彬,成都走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公共安全与民法典丨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以前的案件中,高楼住户众多,很难找出实际侵权人,民法典对社会热点问题,也做出了规定,其中就有公共安全与民法典丨高空抛物,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安全与民法典丨高空抛物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负责查找人。

  针对高空抛物,草案此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人。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侵权编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本次人代会上,有代表也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进行调查以查清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刑法中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位共同犯罪人。那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与公司董事乙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年龄的人、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从犯包括哪两类共同犯罪人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

  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

  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农村宅基地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种类,刑事,成立条件及从犯。关于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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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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