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成都走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国际犯罪学界频繁使用;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但;有组织犯罪;却至今尚未产生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观点。
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是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一切有组织形式的犯罪。按照汉语的语意,无论从刑法还是犯罪学上看,有组织犯罪所包含的内容都很广泛。从一般的团伙犯罪到组织严密的黑社会犯罪,都属于有组织犯罪形式。这种划分把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如有学者就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5、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