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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在“大神社会”受攻击 宾馆偷刀连砍四名路人

案情回顾: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张某从昌平区某宾馆偷出一把菜刀,因幻想在“大神社会里”有人用“高科技”和用“男女之事”攻击他,先后将坐在昌平区某公园椅子上的李某及路边的王某、胡某等人砍伤。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1年11月29日2时许,李某在回龙观某公园椅子上坐着。一抬头看见有个陌生男子(张某)站在跟前,手里拿着菜刀,也不说话。李某感觉不好,就站起来要走,张某追着,举起刀就向李某头部砍去,顿时李某头上血流不止。奇怪的是,李某与张某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何遭此毒手呢砍完李某后,张某并不罢休,继续往前走并且边走边砍,见谁砍谁,一连砍了四个人。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原来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他觉得在另一个社会,就是“大神社会”里,李某和他产生摩擦。张某感觉到李某在和他说话并且要打他,于是就用刀砍李某后脑勺。砍完一刀后继续往前走,他“看见”一个男的用“高科技”打人,就是不用开口说话就能打人,于是张某上前就用刀砍他左脸。后来到了回龙观某超市门口,张某又觉得有一个男子长时间瞪着他,并且认为此人用“男女之事”做武器攻击他,就继续用菜刀砍去。就这样,张某诡异的想法让四名路人受害。

日前,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无故持刀砍伤数人,其中李某伤情为轻微伤,张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但是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不完整,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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