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了嵇某、于某、彭某等为首的制造、销售假茅台酒的犯罪团伙。
2010年12月,犯罪嫌疑人彭某找到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嵇某、于某,三人经商量后决定打着该公司具有经营烟酒资格的幌子做高仿茅台酒生意。
不久,彭某在门头沟、石景山区租下大院,作为假酒的灌装加工窝点和库房,并雇佣亲戚彭某某、王某、黄某等共十人制作高仿酒。嵇某、于某从贵州茅台镇低价购进散装酒,运至北京后通知彭某,彭某将散装酒拉至自己的加工场内进行加工,经过彭某等人的一系列加工,原本价格低廉的白瓷瓶散装酒被贴上茅台酒的标签、系上印有茅台标志的飘带,摇身一变,成为贵州茅台品牌的各种高档酒。
变身后的茅台酒被彭某运至嵇某、于某公司经营白酒的两个销售点。嵇某、于某将高仿酒信息发布在该公司销售网页上,以每瓶200到300元的价格吸引客户。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