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4月8日,金女士到某美甲店修指甲,美甲店员工于某由于业务不熟不但没将指甲修得更美,反而修得更坏。金女士觉得受到委屈,便将此事告知男友姜某,姜某闻听,勃然大怒,遂纠集段某某等人,到该店与于某理论,阻止于某为顾客修指甲,并将准备修指甲的一位顾客打伤,然后又把柜台玻璃及美甲用品砸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元。
近日,姜某、段某某某被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人只要有《刑法》第239条规定的四种行为表现之一,即可构成犯罪。本案中,姜某无故殴打顾客,并泄愤砸坏柜台玻璃及美甲用品的行为,符合上述第1、3种行为特征,已经构成犯罪。金女士指甲被修坏本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姜某却失去理智,对他人大打出手、毁坏财务,自己的损失不但没有得到赔偿,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