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文章列表
两天流窜四地寺庙盗功德箱,盗窃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两天流窜四地寺庙盗功德箱

2011年5月7日10时许至8日18时40分,黄某某、江某某负责望风,并伙同他人在萍乡市开发区柳源管理处“福主祠”盗得功德箱内现金200余元;在新余市仙女湖名胜区昌山“孝通庙”盗得功德箱内现金300余元;在新余市仙女湖名胜区“北山古庙”盗得功德箱内现金200余元;在南昌市新建县石埠乡“天地玄宫”盗得功德箱内现金100余元;在南昌市湾里区“翠岩祥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400余元;在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东岳古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80余元;在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同安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65元,并被当场抓获。该团伙盗窃现金共计1300余元。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两天流窜四地寺庙盗功德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9月19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