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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侵入"的认定
  入侵是指已经发生的事情,非法入侵住宅就是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就进入别人的住宅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侵入”并不要求行为人总是实际侵入他人住宅,也不要求行为人的身体总是完全进入。如乞丐在乞讨未果的情况下,仍继续纠缠,并以自己的肢体或者手中的工具阻止居住者关门,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认定为“侵入”。但如果行为人与所使用的工具分离,则另当别论。行为人实施侵入行为时该住宅内是否有人无关紧要。
  侵入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作为形式的侵入,是指通过积极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未经居住者同意,不顾居住者的反对、劝告或者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从司法实践来看,侵入的手段是多钟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既可以是公然强行进入也可以是秘密潜入,只要严重影响了居住者的生活,即可构成本罪。

  另一种是不作为形式的侵入,即拒不退出,是指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后,拒绝居住者对其退出住宅的要求而不退出住宅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居住者包括住宅的实际使用者、监管者或者临时看守人员。在现实中,房屋承租者在租赁期满后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拒不搬出承租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侵入"。对此,笔者持肯定的意见,因为该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债权,承租人拒不退出的行为侵犯的是房东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两者的法律价值位阶不同, 对于房东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当优先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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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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