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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国土局一中心主任收500多万好处费受审
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嘉文

一县级国土局的中心主任涉嫌利用手中职权借低产林改造项目非法获利500多万,谁知这“横财”还没焐热却让他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出生,原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自2000年大学毕业,胡某某一直在国土一线工作,自2008年起调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该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其中土地开发包括低产林改造。2011年7月,胡某某开始担任该中心负责人。

2012年3月,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发出通知,后经各乡镇上报总共立项1.6万余亩的低产林改造项目。根据该通知,该项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初开始,胡某某和永嘉县甲土地勘测公司主任邵某某合伙,以挂靠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的方式,做永嘉的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以赚取设计费。之后,胡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介绍永嘉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到邵某某处做该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并在文本设计、审核、备案等过程中为邵某某提供便利,陆续从邵某某处收受好处费共计480.07万元。

2012年年初,麻某某等人以永嘉县联兴农林特产综合开发场名义承包永嘉县南城街道一个村子的低产林改造项目,胡某某以自己妹夫董某的名义搭“干股”获取20%的股份,并在低产林项目的立项、验收、工程款发放等环节予以关照,先后三次获取麻某某等人给与的65万元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45.0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胡某某对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的受贿提出异议,他说,我和邵某某合作设计是事实的,但是我没有为他提供便利,而且第二节麻某某干股也和我没有关系。

“你有无让业主找甲公司的邵某某”公诉人多次询问胡某某。开始胡某某表示沉默,最终才承认。

辩护人辩称,胡某某让业主找邵某某,只是利用了他在工作形成的便利,信息优势,为自己挂靠的单位获取利益,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的便利。

公诉人则回应,低产林改造项目是胡某某所在的部门负责,也负责资金的拨付,胡某某告知业主去找邵某某,业主当然会去找他。虽然胡某某称自己提供了意见,但是他需要对设计文本进行审核,其审核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

而关于“干股”这一情节,胡某某称麻某某让自己介绍亲戚入股,自己就介绍了妹夫,而入股额30万是自己借给他的,自己并不构罪。

对此,公诉人指出,董某某和胡某某是亲戚关系,董某某并不认识麻某某,其也不知道有什么项目的。而且之后董某某的卡实际上也是由胡某某在使用,结合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该节的犯罪事实。

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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