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1条、刑法第15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本罪在处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的,一般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上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2?本罪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因而构成本罪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本罪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