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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新政
 在人们固有的概念中,拘留所、看守所、监狱是充满了异样色彩的地方。这里羁押着违法者,离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很远,但前一段时间网络上爆出的“躲猫猫”事件、“被自杀”事件掀起了舆论波澜,大墙内的一些不为人知或被刻意忽略的事实浮出水面。

  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网站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延续了20年之久的拘留所管理办法有望产生实质性变化,特别是被拘人的权益和尊严亦将得到强化和保障。
  拘留所里的新婚之夜
  2009年1月3日,广西马山县。拘留所里的马义坤(化名)显得焦躁不安,三天后就是他结婚的日子。
  元旦那天他到离家不远的一家时装店闲逛,顾客很多,忙碌的老板娘热情地招呼着客人,顺手把前几天刚买的一款lg手机放在了柜台上。百无聊赖的马义坤随手拿起柜台上一份报纸翻了几页,走的时候,他鬼使神差地把手机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他的这一被老板娘恰好发现的动作,给他带来了拘留十天、罚款500的代价。罪名是涉嫌盗窃。这次的拘留对作为准新郎的马义坤而言所得到的教训不止“深刻”二字,所体味到的也不仅是“后悔”二字。因为1月7日是他的“大喜之日”。
  婚期已到,马义坤的拘留期还没有结束,但成亲日期已定好,并已通知了亲朋好友,马义坤家人只好如期举行婚宴。他的岳父岳母和妻子觉得丢尽了颜面,一气之下把他妻子叫回了娘家,“不给个说法我女儿是不会回去的”,他的街坊四邻也是议论纷纷,父母被气病倒。
  1月14日,拘留期满的马义坤回家吃了闭门羹。
  人生“四喜”之一的新婚之日在他这里留下了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
  此事经《南国早报》等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很多不同的声音。
  某网友留言说,“我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但是我有一个疑问:事情是否非如此不可?”
  网友称,“我不知道马义坤受到的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那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拘留决定暂缓
执行。’;如果是刑事拘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马义坤是可以被取保候审的。”
  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拘留,马义坤都完全没有必要在拘留所里度过他的新婚之夜,他的人生完全可以不必有这样一段遗憾。
  环拘押产业链:
  徇私、创收、体罚、虐待、变相强迫被劳动、非正常死亡
  而马义坤的损失远远不止于此。
  来到拘留所这个原来只能在电视剧里看到的地方之后,马义坤向拘留所缴纳了300元的伙食费,领到了简单的被褥和一个脸盆、一块香皂、一条毛巾。他的手机和钱被拘留所保管,拘留所出具的一张保管单上写着保管了多少钱、什么物品等等。
  但马义坤一进“仓”凶神恶煞的牢头就要看他的钱物保管单。他身上仅剩的100元很快就被牢头和帮凶用了99.5元,他要求给他剩几元十天后出去时乘车,他们威胁道:“你在这里给人打了没人管,一打你就三四个一起打你”。
  马义坤至此已身无分文。
  这些钱买了什么呢?马义坤称,“拘留所里的东西都很贵,例如可口可乐外面是卖2.5元,这里是5元;夹心饼干外面都是4元多,这里是8元;买了6盒伊利牛奶(每盒3.5元),3包大饼干,都给两个牢头享用,其他同牢的人都没份。那些拖鞋,卫生纸,牙刷牙膏都是要钱买的,而且贵了一倍,买了却是同仓的人公用。”
  “显然这是创收方法,狱警有奖金的,如果我身上有三百元也会给牢头用光,所以不要以为你有钱就不用吃难吃的牢饭。”
  无独有偶,拘留所内的“怪现象”远不止此。
  据2004年7月16日新华网与《现代快报》报道,2003年6月12日,原四川省宣汉县原医保局局长王凯,因两次以每次1万元人民币加1部手机的代价嫖宿“处女”,被群众举报,王凯被处以治安拘留,可让人想不到的是,这个被人们戏称为“开处局长”的“花官”,2003年6月12日晚进了拘留所,却在13日凌晨“神秘”地出来了,直至晚上才又被关了进去。
  而《兰州晨报》2005年6月22日,更是披露过如下新闻:前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所长李贵清值班期间,被拘留人员将酒带入拘留所、被拘留人员出逃在外喝酒“潇洒”,甚至一名被拘留人员的妻子将卖淫小姐带入拘留所与被拘留人员单独见面。
  仅以近年来媒体公开曝光为例,监狱、拘留所、看守所黑幕就此起彼伏:广西罗城监狱曾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闹出了“有钱钱服刑,没钱人服刑”的惊天大案;当年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入狱后,买通大连监狱监狱长等官员,住单间打手机随意出入监区,简直就把监狱当作私家别墅;2009年3月29日,陕西省丹凤县犯罪嫌疑人、高三学生徐梗荣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原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
  一些监狱的腐败使反腐专家都慨叹:“环绕看押场所已生成一条成熟的‘环拘押产业链’,衣、食、住、行、乐、心理、权欲、名誉,无不买卖;体罚、虐待、变相强迫被劳动、非正常死亡,层出不穷。”
  法律条文与监督程序的“死磕”
  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从拘留程序、法律监督、被拘人权益、警察权责等层面做出明确规定:12小时内通知亲属或者律师;非正常死亡案须检察院介入;每天室外活动不少于两小时;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对拘留所警察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等情形,将进行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续了20年之久的拘留所管理办法,有望产生实质性变化,而被拘人的权益和尊严是否也将因此得到强化和保障?为此本刊记者连线了几位法律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卓小勤认为,就客观而言,该条例很大程度上修补了既往不足,既增加了“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公共担当,又体现了“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人权尊重,以及在拘留所、被拘留人的权力约束、责任、权利保障上有所细化和明确。
  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中,我们越来越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再美丽的法律条文,一旦进入实践层面,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形”,只有权力的执行没有对权力的监督,或者没有缜密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督程序,任何对权力约束的文本表达都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
  “此番拘留所条例的最大不足就是缺少对拘留所的监督和被拘留人的权利救济规范。”卓小勤如是说。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亦认为,“法律条文还需要有监督程序来‘死磕’”。
  ■律师观点
  北京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 郝劲松
  权利剥夺不应“连坐”
  《齐鲁周刊》:您觉得《条例》征求意见稿较之现行条例有哪些显著变化?
  郝劲松:对于拘留所,目前还依照公安部自己的部门法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在这个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并要求拘留人员“及时交纳伙食费、粮票和医疗等费用,不得拖欠”。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份《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这些方面都有很大改变,特别提出“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拘留所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齐鲁周刊》:您2007年曾经代理过一个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您觉得这份新条例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郝劲松:我认为应该多角度、每一个房间安装摄像头,保证每一个被监管人员在摄像头下不被殴打和体罚,保证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还需要增加拘留所内警察渎职或者不作为的责任,只要被拘留人侵害他人,而人民警察没有发现的,就应该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如果加入这样一个兜底条款,就应该能促进警察负责任地对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监控。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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