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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意义
作为一项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原则,无罪推定需要在刑诉制度中反映其一系列的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无罪推定对刑诉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界却是一个虽经长期争论而至今仍众说纷纭的问题。详细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所应包含的全部内容,是本文篇幅所无法容纳的,但对其中的核心内容的说明,却是必要而可能的。笔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该原则对刑诉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既然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那么,刑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就是其逻辑的必然。世界各国的现代刑诉制度,之所以大都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诉讼权利,并注重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追本穷源,就因与其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既然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程序的含义虽不易确定(因为各种不同司法制度所规定的司法程序繁多,且差异很大),但其中心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它与在有罪推定刑诉制度下,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普遍存在的司法恣意,是截然相反的,或者说制约司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对被告人的这一假定,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对法院来说,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在判决前其不能作为罪犯来对待就应是该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刑诉中不应将被告人作为罪犯来对待,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将限制被告人一系列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诉讼强制措施,应予以严格限制,不仅应慎用,而且即使采用了,也应尽早结束这种强制措施,使被告人接受及时审判以确定其最终法律地位,任意关押、长期关押或无限期关押都不能允许。
以上论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诉制度所提出的要求的核心内容,涉及到刑诉制度的各个方面:从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到司法机关的职责,从司法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到证据制度,都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同时,无罪推定的各项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各不相干的,而是环环相扣,只有整体运作才能共同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另外,对于刑诉制度中的那些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的规定,只有将其置于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联系中,才能认识其更深层的意义。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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