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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见义勇为丧命,抢劫怎么处罚?

大学生见义勇为丧命

2008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至腾冲县的夜班卧铺客车上,被告人宋某、鄢某窃取了乘客黄某等人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和MP4播放器等物品,并将Mp4交给同伙被告人袁某。后三人在楚大高速公路九顶山遂道西出口外高架桥附近下车逃跑,黄某发现电脑丢失后下车追赶,乘客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杨某闻讯一同下车抓住袁某,袁某遂持匕首将其刺伤,宋某则用拳头击打杨某头部。同时,为尽快脱身,被告人鄢某将笔记本电脑还给黄某。随后,三人逃至云南省大理市,并在几个小时后被抓获归案,而杨某经因抢救无效死亡。

抢劫怎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具体实施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致死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袁某在盗窃罪行被发现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时,持刀杀害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系车匪路霸,依法应予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9年1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袁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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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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