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安阳商事犯罪律师  北京暴力刑事犯罪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贪污罪  北京信托贷款纠纷律师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北京租房合同纠纷律师  沧州银行存款纠纷律师  赤峰市刑事律师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广州商标纠纷律师  广州医疗纠纷案件律师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合肥建筑纠纷律师  济南刑事自诉案律师  济南隐瞒犯罪辩护律师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昆明金融诈骗罪律师  连云港商标起名律师  连云港外观专利维权律师  娄底刑事律师  闵行区房产纠纷律师  南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建设工程律师  汕头诈骗罪律师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诉讼律师  上海金融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深圳工程商事合同律师  深圳公司律师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苏朝军律师  苏州借贷借款催讨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  泰州计算机犯罪律师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银川合同代写律师  永顺县离婚律师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周口律师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成都律师 成都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