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纠纷中,一起诉讼纠纷经过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的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义务人强制履行义务,或者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扣押和拍卖等措施。那么,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搜查财产。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
来源: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彬——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安阳商事犯罪律师  北京暴力刑事犯罪律师  北京合同终止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人身损害标准律师  北京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律师  北京贪污罪  北京信托贷款纠纷律师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北京租房合同纠纷律师  沧州银行存款纠纷律师  赤峰市刑事律师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广州商标纠纷律师  广州医疗纠纷案件律师  合肥离婚律师  济南刑事自诉案律师  济南隐瞒犯罪辩护律师  昆明金融诈骗罪律师  连云港商标起名律师  连云港外观专利维权律师  娄底刑事律师  闵行区房产纠纷律师  南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建设工程律师  汕头诈骗罪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诉讼律师  上海金融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深圳工程商事合同律师  深圳公司律师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苏朝军律师  苏州借贷借款催讨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  泰州计算机犯罪律师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银川合同代写律师  永顺县离婚律师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成都律师 成都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成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